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使研究生能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知识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根据学校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政治思想和道德修养
(一)爱党、爱国、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
(二)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积极向上、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勇于奉献。
(三)培养自己勤于思考、刻苦钻研、谦虚好学的良好学风。
第二条 组织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和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校学习工作期间,严格遵从中心的作息和请假制度。
第三条 学习研究
(一)硕士研究生
1.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一年时间学习硕士学位课程,通过考试。一年到三年从事科学研究,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2.在导师指导下,提出论文题目,并于第三学期期中提交开题报告,经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查;第五学期期中进行中期检查;第六学期期中进行毕业检查。
3.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讲座、报告等学术活动,并按要求作学术报告, 至少作3次专题性学术报告,其中至少1次为非本研究领域的内容。
4.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应服从中心和导师的统一安排。
(二)博士研究生
1.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四年。第一、二学期学习外语及相关专业课。
2. 在导师指导下,提出论文题目,并于第一学期期末提交开题报告,经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查;第四学期期中进行中期检查;最后一学期期中进行毕业检查。
3. 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讲座、报告等学术活动,并按要求作学术报告,至少作4次综述性学术报告,其中至少1次为非本研究领域的内容。
4. 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应服从中心和导师的统一安排。
第四条 论文发表
(一)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正式发表SCI(EI)论文1篇或者核心期刊1篇;或由导师提出赦免理由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如被否定则延期半年或一年;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达到如下要求之一者,方可申请答辩:
1. 1 篇Top期刊论文或1 篇SCI-B区论文及以上(二级学科前3名期刊);
2. 2篇SCI二区及以上(中科院分区);
3. 国外SCI论文3篇以上;
(二)特殊情况,导师提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一律归河南大学所有。
(四)取得实验数据后,要与导师等相关人员仔细讨论,查阅相关文献,并重复、增补相关实验数据,以确定学术观点、结论,然后进行论文写作。
(五)论文写作要严谨认真、一丝不苟,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修改、伪造。
(六)论文署名、投寄以及修改、定稿等由导师决定。不经导师审查同意,论文不得投寄。
第五条 学位论文
(一)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二)学位论文应包括一定量的科技文献、系统的研究工作、一定的科研成果。
(三)论文完成后,经导师审阅、修改、同意,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科研津贴及成果奖励
(一)对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完成学习科研工作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的科研津贴。
(二)对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由研究室给予一定奖励:
(注:所有奖励成果均应以“河南大学纳米材料工程研究中心”或纳米杂化材料应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
(一)违犯校规校纪者按学校相应条例处理。
(二)无故早退、迟到者, 累计4次按旷课1天处理。无故旷课1天扣发1个月科研津贴,并通报批评;2天扣发3个月科研津贴,并通报批评;3天以上者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改动、伪造实验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给予退学处理。
(四)对私自带领、准许非本中心人员在实验室冒领、购买药品、做实验、进行样品测试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不参加中心集体活动、公共劳动,缺乏道德修养以及损害集体荣誉、利益等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六)在学习过程中,因违纪、不胜任工作以及不服从导师、中心安排等原因,导师认为不适合继续学习者,由导师提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终止其研究生学习培养。
第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