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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用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018年01月05日 15:23  点击:[]

为了加强中心所属大型公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寿命,根据河南大学仪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仪器管理由设备管理组负责。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及研究生的实验教学和相关人员的操作培训等。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专人负责。负责人应详细了解使用说明书内容,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程序,使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条 大型仪器由仪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操作。对需要上机操作的其他人员,在熟悉仪器的性能及有关操作规程后,经仪器负责人考核,分级别持证上岗。上机人员分四个级别,每个级别拥有各自规定的权限和相应的责任。

(一)初级:须经过至少50小时的见习期并通过考核。初级操作员能使用仪器的部分功能,在管理人员或中、高级操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部分样品的简单测试;

(二)中级:取得初级操作员资格后,至少有100小时的操作经验,通过考核。熟练使用仪器的大部分功能,可以从事测试分析工作;

(三)高级:取得中级操作员资格后,至少有200小时的操作经验,通过考核。熟练使用仪器的全部功能,并能协助管理员进行仪器维护和样品测试分析工作,配合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四)管理员:掌握仪器的运行状况,负责仪器的日常维护,并作好详细的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存档备案;负责仪器的安全、卫生工作;负责操作人员培训及仪器使用安排;制定仪器的操作细则,安排各级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交接班时检查仪器运行状况,并核查操作员记录;定期检查操作人员的样品测试记录、收费记录;妥善保管仪器的技术资料、零配件、标样、工具等。如有丢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各级操作人员必须听从管理员的安排,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使用仪器;在仪器运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否则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非正常事故责任;如因超越权限使用仪器或不规范操作引起的仪器故障,除取消其操作仪器的权利外,并视故障大小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在使用仪器期间对仪器的安全、卫生等负责。

第五条 各级操作人员如实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包括样品来源、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开机时间、运行状况、关机时间。如有故障,须详细记录出现时间、现象、原因、采取的处理方法、处理结果。仪器运行状况记录须有操作人和管理员共同签字。

第六条 仪器收费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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