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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018年01月05日 15:21  点击:[]

为了加强中心所属仪器设备的购置和日常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寿命,根据河南大学仪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设总负责一人,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和日常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由总负责人组织论证,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专人管理,负责仪器的使用、维护、维修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大型仪器由仪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操作。对需要上机操作的其他人员,在熟悉仪器性能及有关操作规程后,经仪器负责人考核通过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五条 操作人员使用仪器后,必须在仪器专用登记薄上按所列各项认真填写,在清理、保养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须及时向仪器负责人和总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不遵守上述五、六条规定者,仪器管理人员有权终止使用,不听劝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 所有购置、加工、研制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河南大学。

第九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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