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健康,加强社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河南大学爱国卫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卫生工作是增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二条 卫生工作实行中心组织、各研究室分工合作、师生员工共同参与并监督、科学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各研究室要切实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每周安排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不断改善实验室的卫生状况。
第四条 健全和完善卫生活动制度。参加卫生活动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任何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遵守下列基本的卫生规范:
(一)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它废物,不乱倒垃圾、污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严禁在实验楼内吸烟;
(四)实验废液和废旧仪器应倒放在指定地点和容器,不准随意处理。
第六条 养成上、下班打扫卫生的习惯;做到仪器、药品摆放整齐;保持门、窗(包括窗台)干净明亮;实验台面、地面、顶棚卫生洁净。
第七条 师生员工在工作期间要做到衣帽整齐、洁净。上班、上课不穿裤头、背心、拖鞋,不穿奇装异服,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八条 中心成立安全、卫生、纪律督查组,每周不定时进行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