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纳米材料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中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在中心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适应“简政放权”的需要,中心决定成立教授委员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章程(草案)。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研究和决定研究中心改革、建设与发展中有关科研和人事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担负学科改革与建设、人才引进、教职工职称晋升、学位授予与博士后出站、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等事项的审定职能。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一般由7人组成,原则上由研究中心全体正高职教师组成,并吸收部分优秀的中青年副教授。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两人和秘书一人。副主任委员分别作为中心发展规划与建设和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两个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调离等原因出现空缺,应及时补充新委员。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担负下列职责:
1、审定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2、审定研究中心自主支配经费的使用原则;
3、审定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审定教师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资格的审定;
5、审定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审定研究中心的研究生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形式;
7、审定研究生学位授予及评奖等事宜;
8、负责组织重要学术问题的讨论;
9、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10、讨论研究中心主任及行政班子认为有必要提交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民主权力;
3、接受重点科研机构党委的监督;
4、接受中心工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主要由行政班子收集,主任委员提出。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有五分之二以上(含五分之二)的委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条、在教授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所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要先由中心行政班子提出方案,再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不可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在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的成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难以决定时,除特殊情况须做出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次召开会议表决。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中心主任如有异议,可行使一次否决权。被中心主任否决的决议要再次通过,须有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赞成。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直接相关,要采取回避的原则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按收集的议案逐项讨论,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所对事项做出的决议,并整理会议纪要。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与研究中心行政组织的关系
第十六条、中心试行重大事项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行使对中心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中心行政班子行使对研究中心的行政工作的行政管理权;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策,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及组织实施。教授委员会对主任执行决策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八条、党委是中心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研究中心的贯彻执行,并参与讨论和决定研究中心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为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党委书记须列席会议,并对教授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重点科研机构党委须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受学校党委的委托,对教授委员会主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要将有关情况负责地向学校党委反映和汇报,并支持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